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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开大学接受社会捐赠鸣谢办法

为鸣谢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发展事业的慷慨捐赠,拟依据《南开大学募集和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》(南发字〔2013〕 84 号),以冠名、刻碑、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方式对捐赠人进行 鸣谢。具体方案如下: 

一、凡捐赠者,学校采取以下方式鸣谢:

 1.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和奖牌。 

(1)捐赠金额 100 万元(含)以上的,颁发南开大学捐赠证书和南开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牌;

(2)捐赠金额 10 万元(含)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,颁发南开大学捐赠证书和南开大学教育贡献奖牌;     

(3)捐赠金额 1 万元(含)以上 10 万以下的,颁发南开大学捐赠证书和南开大学捐赠纪念牌; (4)捐赠金额 1 万元以下(不含)的,颁发南开大学捐赠纪念章。

 2.设立捐赠纪念墙,镌刻捐赠人姓名(名称);制作捐赠纪念册,收录捐赠人姓名(名称)及捐赠具体情况,存入学校档案馆,以永久留念。

 3.尊重捐赠者意愿,在学校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捐赠单位的名称、捐赠者姓名及数额,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宣传突出贡献者事迹。 

二、根据捐赠具体情况和捐赠者意愿,项目受益单位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采取以下方式予以鸣谢:

 1.冠名类(如学院冠名、基金奖学金冠名、建筑物冠名、设施设备冠名、相关场所冠名等)。

(1)机构冠名。为学院、专业学系提供一定额度的财政支持,可考虑以适当的名称进行冠名,具体办法由学校同捐赠人共同商定;为研究机构持续提供(10 年以上)全额运营发展费用的财政支持(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),可考虑以适当的名称进行冠名。 

(2)基金冠名。校级基金:单位捐赠 40 万元以上,个人捐赠 20万以上可冠名;院属基金:单位捐赠原则上 20 万元以上, 个人捐赠 10 万以上;永久设立的奖学金、奖教金、学科发展基金、人才引进基金等,100 万元以上可设立。 

(3)教授讲席冠名。如南开讲席教授、青年讲席教授等;永久冠名讲席,500 万元以上可以设立。 (4)建筑物冠名。一般捐赠额不低于造价的1/3;正在使用中的建筑的捐赠额可适当降低比例。最低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。     

(5)校管报告厅、音乐厅、剧院等大型集会场所的冠名。一般捐赠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。 

(6)院管教室、会议室、阅览室等场所的冠名。一般捐赠额不低于 50 万元。 

(7)全额捐赠的大型公用仪器设备可予以冠名。 

(8)冠名年限最长可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,如建筑物或设备实际使用年限延长,冠名年限随之延长。 

2.留名类(如立碑留名、在建筑物上镌刻留名、在设施设备上标牌留名等) 。 

(1)校史文化区的纪念性建筑物(思源堂等)、校门、广场、 道路、桥梁、景观小品等,全额捐款的,可予以立碑或镌刻留名。 

(2)全额捐献各种仪器设备可予以标牌留名。 

(3)“校友林”捐赠活动,凡捐赠人民币 300 元至 3000 元 的校友,可在校友林纪念碑上刻名纪念。 

(4)“校友树”捐赠活动,凡捐赠额为人民币 3000 元及以上的校友,可选择校园内名贵树木挂牌留名,以表纪念。 

(5)“校友椅”、“校友灯”捐赠活动,凡捐赠额为人民币 5000 元及以上的校友,可在校园内休闲椅、或音乐厅等学校标志性场所内的座椅、或校园内路灯挂牌铭刻留名,以表纪念。 

3.荣誉称号(如南开大学校董、校长顾问、顾问教授、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等) 。 

个人捐赠: (1)捐赠金额达 1000 万元(含)以上的,可根据需要聘其为南开大学校董、校长顾问或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; 

(2)捐赠金额达 500 万元(含)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,可根据需要聘其为南开大学顾问教授或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;     

(3)捐赠金额达 200 万元(含)以上 500 万以下的,可根据需要聘其为南开大学顾问教授或教育基金会名誉顾问; 

(4)捐赠金额达 50 万元(含)以上、200 万元以下(不含) 的,可根据需要聘其为教育基金会荣誉会员; 

(5)捐赠金额达 10 万元(含)以上、50 万元以下(不含) 的,可聘其为教育基金会资深会员;

(6)捐赠金额达 5 万元(含)以上、10 万元以下(不含) 的,可成为教育基金会会员。 

单位捐赠: (1)捐赠金额达 5000 万元(含)以上,可根据学校需要,聘为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会长单位; 

(2)捐赠金额达 1000 万元(含)以上,可聘为教育基金会 副会长单位;     

(3)捐赠金额达 100 万元(含)以上 1000 万以下的,可聘为教育基金会理事单位; 

(4)捐赠金额达 50 万元(含)以上、100 万元以下(不含) 的,可聘为教育基金会会员单位。 

4.宣传类(如利用社会媒体、校内外公共场所广告、新校区 纪念册、纪念光盘、纪念品、印刷品、专题展示会等进行宣传等)。 

5.合作类(如在人才培养、科研项目、技术开发、成果转让、 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可优先协作,在公共教育资源方面可优先享用等)。

6.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,协商其他答谢方式。